湖南省进出口行业协会会费收取标准和管理办法
湖南省进出口行业协会会费收取标准和管理办法
第一章 总则
第一条 为规范本协会会费收取与管理,保障协会正常运转及会员合法权益,促进协会高质量发展,根据《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》《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行业协会商会收费的通知》(国办发〔2020〕21号)及湖南省民政厅、湖南省财政厅《关于规范社会团体会费管理的通知》等相关规定,结合本协会实际,制定本办法。
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湖南省进出口行业协会(以下简称“协会”)全体单位会员,会费收取与管理遵循合法合规、公开透明、公平公正、量入为出的原则。
第三条 会费是协会开展各项业务活动、为会员提供服务的重要资金来源,全体会员应按本办法规定及时足额缴纳会费。
第二章 会费收取标准
第四条 会费按自然年度收取,共设四个档次,同一会费档次不细分收费标准,具体如下:
- 会长单位:每年80000元
- 副会长及监事长单位:每年30000元
- 理事单位:每年10000元
- 会员单位:每年1000元
第五条 新入会会员不足一年的,按季度折算收取会费;不足一季度的,按一季度收取。
第六条2025年新入会的一般会员(会员单位),免收2025年度会费;会长单位、副会长单位、监事长单位、理事单位按本办法第四条标准缴纳2025年度会费。
第三章 会费收取方式与期限
第七条 会费缴纳方式:会员可通过银行转账、线上支付等方式缴纳,协会不接受现金缴纳。
银行转账信息如下:
户名:湖南省进出口行业协会
开户行:中国银行长沙市湘府大桥支行
账 号:598983559353
第八条 缴费期限:
- 年度会费:每年1月1日至3月31日为集中缴费期,会员应在此期间完成本年度会费缴纳。
- 新入会会员:自办理入会登记手续之日起30日内,按本办法第四条、第五条规定缴纳相应期限的会费。
第九条 协会收取会费后,应在10个工作日内为会员开具省财政厅监制的《湖南省社会团体会费票据》,作为会员缴费的合法凭证。
第四章 会费减免规则
第十条 经会员代表大会无记名投票表决通过,协会可作出整体不收取会费的决议,需有书面会议纪要留存。
第十一条 会员因特殊情况(如经营困难、不可抗力等)申请减免会费的,需向协会提交书面减免申请及相关证明材料,经协会常设机构通过会长办公会集体决策批准后,可给予相应期限的会费减免,需有书面会议纪要留存。
第十二条 会费减免决议及结果应在协会内部公示。
第五章 会费使用与管理
第十三条 会费主要用于以下支出:
- 为会员提供政策咨询、市场对接、培训交流、维权服务等专项服务;
- 协会开展行业调研、标准制定、学术交流、展会组织等业务活动;
- 协会日常运转支出(如办公场地租赁、人员薪酬、办公耗材等);
- 其他符合协会宗旨及章程规定的合法支出。
第十四条 协会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,对会费实行专项核算,严格遵守国家财经法律法规及协会章程规定。
第十五条 协会每年向全体会员公布会费收支情况,接受会员代表大会的审查,需有书面会议纪要留存;在年检时如实填报会费收支情况,接受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检查。
第十六条 协会监事会或监事负责对会费使用情况进行日常监督检查,发现违规使用会费的行为,有权要求限期纠正,相关监督检查情况需有书面记录留存。
第六章 会费公示与监督
第十七条 协会制定或修改会费标准,已按规定经会员代表大会无记名投票通过(需有2/3以上会员代表出席,且经出席人员1/2以上表决通过),需有书面会议纪要留存。
第十八条 本办法(含会费标准)自通过之日起30日内,通过协会门户网站、微信公众号等渠道向全体会员及社会公开;作为行业协会商会,相关会费收取信息同步在“信用中国(湖南)”网站进行公示。
第十九条 会员对会费收取、使用有异议的,可向协会监事会或理事会提出质询,协会应在15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,质询及答复情况需有书面记录留存。
第二十条 会员有权拒绝缴纳不符合本办法及相关规定的费用,对协会违规收费行为可向登记管理机关、行业管理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举报。
第七章 违规处理
第二十一条 会员未按本办法规定期限缴纳会费的,协会应书面催告;经催告后30日内仍未缴纳的,视为自动放弃会员权利,相关催告及处理情况需有书面记录留存。
第二十二条 协会工作人员在会费收取、管理过程中存在截留、挪用、私分会费等违规行为的,依规依纪追究相关责任;涉嫌违法的,移交司法机关处理,相关调查及处理情况需有书面记录留存。
第二十三条 协会若违反本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收取会费的,按湖南省民政厅、湖南省财政厅《关于规范社会团体会费管理的通知》要求,接受相关部门的调查处理。
第八章 附则
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经协会会员代表大会无记名投票通过后生效,自公布之日起施行,有效期5年,需有书面会议纪要留存。
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,依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协会章程规定执行;本办法与国家及湖南省后续出台的相关规定不一致的,从其规定。
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湖南省进出口行业协会理事会负责解释,相关解释意见需有书面记录留存。





